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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4-06-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京教函〔2019〕700号)、《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2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给我校经费总额为依据执行。
第四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基本标准,其中更为困难的学生可享受一等北京市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发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将名额下达至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和学院综合测评后的评奖评优工作同期开展。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要按照由下至上,逐级评议的形式组织评审。  
学院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广泛宣传、组织申请、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的程序,向学校推荐初步候选人选,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和辅导员、教师为成员。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由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报至学生工作处。
学校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核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推荐提交的名单和材料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学校评审工作,学校评审小组由学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党政办、学院、教务处及学工处相关人员担任评审委员,评议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上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结果。
第五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以教育部发布的公告为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级备案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和学院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证书。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政府规定原则上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执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及学院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参加评选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有效监督,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学年获得奖励、资助资格,并追回奖励资助金额。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202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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