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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表时间:2024-08-28

                           
       为鼓励和表彰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通知(京教学〔2023〕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毕业生。
(二)优秀毕业生称号是学校授予在校期间全面发展,以优异成绩毕业的毕业生的最高荣誉称号,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和市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三)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3%,市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二章  评选范围
(一)具有学校注册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包含正在国外大学就读的毕业生)。
(二)休学、保留学籍、到学校进修学习的借入生和在外校借读的毕业生以及延期毕业学生不得参与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勤奋好学,成绩优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学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无不合格课程记录。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风建设、社会实践、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劳动,乐于奉献。
(五)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六)在校期间获校级(含)以上荣誉。在校期间,累计两学年内均获得下列称号或奖励的,可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累计三学年内均获得下列称号或奖励的,可评选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奖励如下:
获得校级(含)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学校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等校级以上奖励;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校级(含)以上学术、科研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在国家级、省部级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七)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积极就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一)学生自荐
学生填写《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提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二)班级评议
自荐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召开班会进行集体评议。参加评议2/3以上同学同意推荐该生作为优秀毕业生,将评议结果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二级学院审核
各二级学院审核学生的推荐材料和班级、辅导员意见,拟定院系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处。
(四)学校审定
学生处审核二级学院提交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议通过,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北京市教委审核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北京市教委报送学校推荐的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名单及材料。北京市教委审核通过后,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统一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五章  其他事项
(一)推荐、评选工作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遵守评选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二)学校对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三)已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情况,学校撤销其荣誉称号。已获得市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情况,学校提出撤销申请,北京市教委审核后,撤销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四)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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