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继续教育学院栏目

关于组织评选2016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4-22

各二级学院: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和《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文件精神及规定,为树立优良校风,鼓励先进,引导大学生锐意进取,树立积极的大学生涯观念,学校决定开展2016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要求如下:
一、评选项目、对象和比例

    优秀毕业生分为北京市市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能按时获得我校2016年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
    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5%。且获得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具体上限名额如下:
    1、金贸学院:市级22名,校级22名;
    2、财管学院:市级25名,校级25名;
    3、艺传学院:市级11名,校级11名;
    4、国际学院:市级6名,校级6名。
二、评选条件

    (一)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为: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6、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其他条件为:
    1、市级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累计三个学年内均获得各类称号或奖励的,可申请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2)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达到专业前20%。
    (3)符合学校认定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其他条件。
    2、校级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累计两学年内均获得各类称号或奖励的,可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
    (2)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达到专业前30%。
    (3)符合学校认定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其他条件。
    上述各类称号或者奖励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国家级、省部级学术科技竞赛、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特别说明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基本条件的特别说明如下:
    (1)遵纪守法要考虑宿舍表现和对控烟工作的执行情况;
    (2)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重点考虑晨练、体育课和运动会的表现;
    (3)不良信用记录要考虑是否有无故拖欠学费情况;
    (4)突出贡献重点考虑在高于院级的学术、科技、文体等竞赛中的获奖情况。
    (5)基本条件和其他条件均满足的毕业生,方可参与优秀毕业生评选。
四、时间安排

    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评选工作,并于5月13日之前将校级优秀毕业生、市级优秀毕业生最终评定结果报送至学生处。
    学校公示时间:2015年5月16日至20日,公示无异议即生效。
五、申请材料

    1、《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2、《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以上材料由学生在办理优秀毕业生申请时候填写,一份装入毕业生个人档案,另一份二级学院整理后统一存档。
六、报送材料

    1、毕业感言,内容可包含对大学生活的感悟、表达对学校的感情等,字数250字之内(电子版)。
    2、生活照1张,容量在2M以上,正面拍摄或者小于45度侧面拍摄的格式为jpg的电子照片(全身或半身均可,不包含大头照),请将照片命名为申请人的班级+姓名+学号。
    3、《2016年优秀毕业生汇总表》下载
请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具体规定进行组织、推荐及评选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附表一: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附表二: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学生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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