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由上级单位和学校要求组织学生集体参加的报告会、公益活动、竞赛活动、参观考察等活动,接受任务的院系必须指定教师带队,由学生处或团委联系车辆。遇有校外大型活动,学生处或团委也要指定教师负责带队,学生统一乘车往返。
第二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包括旅游、参观、访问等)必须经班主任同意,报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门批准,班主任要随班活动。学生以社团为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要报经团委批准,并由团委指定有关教职工带队。
第三条 学生个人利用法定节假日到远郊或外省市探亲访友、参观、旅游,应于该节假日结束之日的18:00之前返校。其中双休日外出应向班长或副班长说明去向并留联系方式。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较长节假日外出应向班主任说明去向并留联系方式。外出期间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有关方面报告并请假。发生异常情况时,班主任应及时向院系领导报告。
第四条 校内各级学生组织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校外社会团体、单位、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委托或邀请,或与这些部门合作,组织学生外出进行旅游、探险等活动。
第五条 学生利用法定节假日自发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由参与组织和参加活动的学生本人承担安全等方面的所有责任。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设法与开展活动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和学校取得联系并报告,请求援助并组织自救。
第六条 未按本规定组织集体外出活动者,由学院按有关处罚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