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干高效的辅导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均为专职学生工作人员,包括系部学生工作主管和普通辅导员。由学生处分派至系部,学生处和系部对辅导员进行双重管理。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班级建设和管理,加强学生的学风建设;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开展并落实学生的入学教育、基础文明教育、诚信教育、法制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毕业就业教育等,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学生活动中,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指导、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学习任务,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的能力。通过考勤管理、思想教育、谈心谈话、家长沟通等方式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
(四)向学生传达和落实有关精神,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学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情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学院党总支、学生处和系部;
(五)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风建设中的组织力量;
(八)组织、协调学生党支部、团支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班级导师、副班主任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风建设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九)指导学生党建和团建工作,包括党建宣传教育、推优入党、党校学习、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考察和发展等;
(十)指导学生会、班委会和其它学生组织的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十一)实事求是地做好学生的综合测评、各项奖惩、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十二)参加学院和系部召集的学生工作会、经验交流会、学习报告会等,并如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重点是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和就业指导,应当围绕此三项工作做好研究、指导、教育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在着装和言行上要符合规范,做到为人师表,尊重、理解和关怀学生,为学生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配备
第八条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观念,能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强健的体魄和健全的心理素质。
(五)新聘任的辅导员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学生工作主管在系部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系部的学生工作,并负责部署、指导、考核本系部普通辅导员的工作,学生工作主管可以适度兼任班主任工作,一般不超过两个班级。
普通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主管领导下落实具体学生工作,担任四个以上班级的班主任,还需在系部安排下担任一定的非班主任工作。
班主任工作职责与辅导员工作职责相同。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条 辅导员的待遇:
(一)学院对辅导员实行聘任制,依照学院相关制度实行聘任。
(二)学生工作主管兼任班主任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与班主任津贴;普通辅导员担任四个以上班级班主任的,超过部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增加班主任津贴。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对有实质性研究成果的辅导员在评定职称、职级上给与相应政策。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
第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为主要内容,参加学院学年度的综合考评,依据学院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表时间:2014-06-08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