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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发表时间:2024-08-08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如违反学院纪律规定,均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在受到纪律处分的当年,违纪学生不具有申请评奖、评优、资助的资格。
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为期6个月、记过处分为期9个月;留校察看期为期12个月,处分的解除按照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办法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纵容他人从事间谍犯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各种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煽动闹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制作、张贴、散发有非法内容的纸质或视听资料等,混淆是非或制造混乱,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校园内穿戴极端宗教服饰,传播宗教相关视听资料或进行宗教相关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违纪行为处理从轻和从重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违反校规校纪者,有如下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2. 违纪后,不能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管理、不配合调查,或者妨碍调查确证的;
3. 在校期间曾受到过处分的;
4.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5. 违纪后,对检举人进行贿赂、威胁、恐吓、报复,或者订立攻守同盟的;
6. 组织、策划群体违纪行为的;
7. 经学院调查,被认定为引起事件的主要责任人;
8. 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校园内事件的;
9. 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规校纪者,有如下情形之一,应从轻处分;
1.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2.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配合学院调查,并做出深刻检查的;
3. 确系他人诱骗或胁迫,并能主动揭发,并做出书面证明材料的;
4.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5. 有立功表现的;
6.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信息、凶器、工具或创造条件,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要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等费用,故意不赔偿者适用于从重处分处理规定;
(八)在冲突中,有寻衅、挑衅行为的,或对引起冲突起主要作用的,被认定为引起争端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或物品价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五条  有流氓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窥看、偷拍、调戏、纠缠、骚扰等侮辱妇女的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有故意暴露私密部位等行为者,一经发现,视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男女学生宿舍,未经老师带领或者宿管老师同意准许,不允许互相留串;如有故意或者未经审核同意留宿异性宿舍的,经核实,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打麻将、牌九、使用赌博APP者参照赌博处理,一经发现除没收工具及赌资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使用、制作、传播反动、违禁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看、传播黄色、暴力、反动音像制品、书刊、画册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出租黄色、暴力、反动音像制品、书刊、书画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使用假钞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购买、贩卖假钞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分发毒品;吸毒、贩毒、藏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或其它公共平台上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或对相关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诽谤、辱骂他人,使用侮辱性词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及上处分;
(三)发表或转发庸俗无聊、低级趣味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图片、视频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及上处分; 
(四)发表或转发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及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公共财物,破坏环境卫生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公共设施,破坏公寓楼、宿舍或其他公共区域限位器等公共安全设施、绿化园地、操场设施、实验室等教学设施、教室门窗和其他校园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及教室、公寓楼、宿舍墙壁等处乱踩、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擅自撕毁有效期内的公告、通告、处分决定等公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不照价赔偿,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赔偿的,按照从重处分情形处理。
第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给予该生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或无视作息制度,未经批准早出或晚归,熄灯后有打闹嬉戏,在楼道闲聊等行为,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违规使用电锅、蒸煮锅、热得快、家用水壶等大功率电器或酒精炉等明火设备,因吸烟、使用蚊香不当引起火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险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藏、藏匿或携带匕首、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以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者,不论何种用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内饲养宠物或者将宠物带入校园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以下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使用床帘等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物品,多次教育未改,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请假,私自夜不归宿以及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私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3.学生就寝晚归,经核实未请假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学生公寓内噪音扰民,受到两次及以上投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涂改、转借证章者,开具、伪造、使用假证明、假证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章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开具或使用假证明、假证件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实际旷课或违反“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累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通知家长,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通知家长,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0学时者,通知家长,并给予留级处理。
在校期间累计旷课100学时者,通知家长,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
(六)被记录违反“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累计超过3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考查)违纪和作弊者,给予下列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予以纠正,并由监考员给予口头警告:
1. 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2. 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未关闭、带入座位者;
3. 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4. 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 未经允许,拆开已装订试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上述第(一)款中所列之任何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 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 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5.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以拒绝者;
6. 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7.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10. 未携带有效证件或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者,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11.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情况。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 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2. 携带或桌内、座位旁、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 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4. 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5. 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6. 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7. 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8. 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9. 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类产品者;
10. 接听手机或使用手机、其他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11. 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或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12. 将本人或他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3.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5. 其他作弊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组织作弊者;
3. 使用各类无线通讯设备作弊;
4. 因考试作弊已受过处分再犯者,适用于从重处理条例;
5. 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和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据情节按照第(三)款或第(四)款处理。
(六)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纪律,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课堂、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聚众吵闹、喧哗,播放大功率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酗酒、酒后起哄、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语言、书信(匿名信)、网络留言等方式诬陷、攻击、侮辱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用语言或行动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或学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贩卖香烟、电子香烟及雪茄、在禁烟区吸烟或怂恿他人吸烟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校纪者
(一)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私刻、伪造公章;
2. 涂改、伪造成绩单或与成绩有关材料;
3. 考勤弄虚作假;
4. 伪造教师签名;
5. 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谣言,故意混淆事情真相,制造混乱,产生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纠缠、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教职员工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侮辱、谩骂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拉扯、人身攻击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自拆取他人信件、快递或其他邮寄物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再次违反学校纪律规定者,加重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违反学校纪律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或者处以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金融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5-28 15:56:08